澳门可引入远程网络视频取证措施
据报导,近年来澳门不时收到外地司法机关提出通过网络视频向身处澳门的证人或当事人取证的司法互助请求,然而,本澳目前对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尚未作出法律规范。从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和趋势来看,远程网络视频取证措施是必要的、可行的,可适时推动相应立法。
一、引入远程网络视频取证的原因
根据澳门特区检察院2017年度刑事案件被控诉人所持证件分类统计表,澳门本地占41.13%,内地、港台及其他地区占近60%。其余年份也大致如此。可见,在非本地居民超过半数、且大量证人身处境外的情况下,引入远程网络视频取证是必要的。
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如今,澳门与周边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港珠澳大桥的开通、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提出亦为各地的互动与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与环境。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也在利用各种机会从事跨境犯罪,给各方造成了巨大损失。跨境犯罪涉及面广,当事人及证人分布在不同法域,给案件调查带来很大困难,甚至可能放纵犯罪。而且,时间越久,当事人或证人越可能记忆模糊,或者证据已经灭失或难以取得。
二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需要。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丙)项规定:“受审时间不能无故拖延。”《澳门基本法》第29条第2款亦规定:“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如果当事人或证人身处境外而无法及时讯问或询问,则拖延了诉讼,降低了司法效率。
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如果无论案件轻重,都一律要求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亲临法庭,既不现实,也没必要。因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适当允许远程视频取证可以兼顾诉讼主体的不同需要,减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
四是开展司法协助的需要。目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6条等早已将远程视频取证作为跨境司法互助的重要方式之一。2001年《欧洲刑事司法互助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增加了相关条款,例如,通过视频录像、电话会议来提供证据。《欧盟调查令》第25、26、27条的规定包含了若干特殊取证形式,如,视频或电话会议听审等。根据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当证人不能出席或有其他必要情况时,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后进行讯问。如果证人所在地与法院之间有音像传送科技设备,法院认为适合的,则可以直接讯问。可见,如果澳门缺乏相应的制度,则可能影响司法协助的效果。
二、引入远程网络视频取证可能面临的障碍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强调审判的直接性、亲历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或证人等应当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跨境案件审判中,由于制度差异、路途遥远、逗留期限、出庭成本等因素,证人或被害人返回原居地之后,通常不能、不便或不想再返回当地参加法庭审判,导致相关证据成为传闻证据而不能被法庭采纳。由于欧陆传统的影响,澳门在各类诉讼中坚持直接言词审理等原则。一般而言,所有证据都应在法庭上提出,并且只有在双方当庭质证后才能被法官接纳。辩论原则亦是《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官必须确保对证据的辩论,并保障被告方就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在听证期间出现附随问题,法院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后再作出裁判。客观而言,远程网络视频取证无法做到真正面对面的调查与对质,即使画质和声音非常清晰,与亲临现场还是有分别的。
三、引入远程网络视频取证的制度设计
尽管如此,放眼世界,远程网络视频取证措施正在逐步、有条件地被接纳,以便在原则性和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根据台湾地区2003年《刑事诉讼远距讯问作业办法》,远距讯问是指法官、检察官对未到庭之证人,利用法庭与证人所在处所之声音及影像相互同步传送之科技设备进行直接讯问。香港法院“实务指示9.9”是关于和香港以外证人通过电视直播联系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申请法庭向香港之外的证人以电视直播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的,必须在申请中写明证人的姓名、证人作证时的所在地、申请电视直播联系的理由等;且为了顺利联系以及保证开庭效果,申请方应该在开庭前进行测试。
如果在澳门引入这项调查措施,为了充分保障相关人士的合法权利,有关程序应细化和严格规范,比如,当事人或证人有权获得通知,有权在确认笔录内容之后签名或提出异议,等等。此外,这一取证手段依赖于科技设备,需要做好相关的保管、维护及调试工作。当然,办案机关不能过分依赖此种方式,应在采取相当充足的努力之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确实不能或不便出庭,确有必要通过远程视频取证时才可使用。在远程审判中,虚假陈述也可能更多。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全案作出判断。如果证人在视频作证时有作伪证的情况,在国际法上,请求方与被请求方都有权依照本地法律规定来追究证人的刑事责任,区际刑事司法也可借鉴这一做法,防止证人抱有侥幸心理,也有利于夯实庭审调查的基础。
(作者:赵琳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